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駱淑姬
- 即原告
- 游信和
- 即原告
- 陳淑芬
- 即原告
- 游世安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徐文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竹市政府
- 代表人
- 高虹安(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高虹安為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的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的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且當事人如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者,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二、本件兩造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前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辯論終結,並已於111年12月22日宣判,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2年1月17日聲明提起上訴。惟查被上訴人代表人於宣示判決後,上訴人上訴前之111年12月25日變更為高虹安,有被上訴人機關網站網頁資料可佐,被上訴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首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