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17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金圍吳俊螢畢乃俊

原告
林安信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花蓮縣豐濱鄉公所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與被告花蓮縣豐濱鄉公所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行政訴訟(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2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3條規定,原告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上開訴訟前經本院於109年2月6日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並依前開訴訟救助裁定暫免繳納上訴裁判費6,000元;嗣原告之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5月28日以109年度裁字第824號裁定上訴駁回,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並已確定在案。是以,參照首揭說明,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起訴應補繳費用及上訴時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合計10,000元(4,000+6,000=10,000)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他字第1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