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更一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鑫堉(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貴德 律師
- 相對人
- 經濟部
- 代表人
- 王美花(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邱宛琳 律師
- 相對人
- 經濟部能源局
- 代表人
- 游振偉(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美花為相對人經濟部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前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抗告人即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相對人經濟部之代表人原為沈榮津,嗣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經濟部代表人於裁定前之同年月19日已變更為王美花,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本院卷第387-389頁)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