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5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惠瑜黃莉莉洪遠亮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109年度救字第129號裁定,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28日109年度救字第12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於109年6月1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百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由聲請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5頁)。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172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附卷可按(本院卷第57至59頁)。聲請人雖於109年7月6日(本院收文日)再行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及行政訴訟聲請再審准予救助狀(本院卷第67至79頁),並檢附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民事裁定,就本院前開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表示不服,惟補正繳費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請再審,僅得於本案終局裁判後,一併聲明不服。又其前已提出該等資料聲請訴訟救助而遭駁回在案,仍未就本院駁回後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再為釋明,本院自無再裁定駁回其訴救助聲請之必要,亦無從據之而免補正之責。又本件聲請人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3至101頁),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再字第5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