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2號

區域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許麗華郭淑珍郭銘禮

上訴人
即原告
駱淑姬
即原告
游信和
即原告
陳淑芬
即原告
游世安
共同送達代收人
徐文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竹市政府
代表人
高虹安(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高虹安為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的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的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且當事人如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者,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二、本件兩造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前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辯論終結,並已於111年12月22日宣判,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2年1月17日聲明提起上訴。惟查被上訴人代表人於宣示判決後,上訴人上訴前之111年12月25日變更為高虹安,有被上訴人機關網站網頁資料可佐,被上訴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首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62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區域計畫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