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9號
- 抗告人
-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亦為抗告的合法要件。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以110年度救字第75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又本院審判長於110年11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5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5頁)附卷可稽。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本院卷第39至51頁)在卷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