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50號
- 上訴人
-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秋稔(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59號、第260號、110年度簡字第19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繳納之新臺幣陸仟元裁判費,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就合併辯論裁判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59號、第260號、110年度簡字第19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上訴人就前開事件於110年11月1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補正繳納9,000元裁判費,核有溢繳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