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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50號

勞工退休金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蕭忠仁李明益羅月君

上訴人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秋稔(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59號、第260號、110年度簡字第19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繳納之新臺幣陸仟元裁判費,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就合併辯論裁判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59號、第260號、110年度簡字第19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上訴人就前開事件於110年11月1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補正繳納9,000元裁判費,核有溢繳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李 明 益

法 官 羅 月 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5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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