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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10年度交上字第28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心弘高維駿郭銘禮

上訴人
張素玲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7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上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109年1月14日16時48分,行經臺北市○○區○○○路○段000巷時,因先有「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之違規,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親眼目睹後上前向其告知違規而應受稽查,原告不願配合並逕自加速駛離現場,而另有「違反處罰條例,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警員遂於同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填製北市警交字第AFV31364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期限109年2月28日以前,予以逕行舉發,並於109年2月17日合法送達於原告。上訴人於109年3月2日提出申訴,經被上訴人請舉發機關重新查處仍認違規事實明確。被上訴人即依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10年7月1日新北裁催字第48-AFV31364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萬元,並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上訴人不服原處分,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110年8月12日110年度交字第379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理由及聲明、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判決書所載。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有與警察對話,上訴人當時要去幫忙身體不適的劉伯伯,有拜託員警讓上訴人去救人,員警說好,警察應馬上開單,但不開單去指揮交通,上訴人當時認為員警有說好,所以才離開,並無逃逸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原處分撤銷。

四、本院查:

㈠、按「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133條及第189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開第125條、第189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並應行使闡明權,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及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又依同法第209條第3項規定,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而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據此,我國行政訴訟係採取職權調查原則,其具體內涵包括事實審法院有促使案件成熟,亦即使案件達於可為實體裁判程度之義務,以確定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及確保向行政法院尋求權利保護者能得到有效之權利保護。又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三五號、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此一行動自由應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可知人民行動自由及其所涵蓋的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都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關於吊扣駕駛執照的法律效果,依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第4項後段分別規定:「(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第4項)第一項…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第21-1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3項分別規定:「(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第2項)前項…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第3項)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可知受吊扣駕駛執照者,其行動自由及所涵蓋的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於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內是受到嚴格的限制,違反者會受到高額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㈢、查,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認為上訴人未依員警指示請其靠路邊等候稽查,卻仍騎車逕自駛離,期間完全未向警察告知其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出示任何足資證明其身分之證件,並以舉發機關109年3月24日北市中正二分交字第1093008471號函(原審卷第62頁)、舉發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照片數張(原審卷第64頁下方至第66頁照片)為證,雖非無見。惟查,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的要件包括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本件關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的要件,已經明確並無爭執。至於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的要件,則為上訴人於原審即已爭執,上訴人主張有停車受檢,向員警告知有急事要處理,因員警去指揮交通,上訴人才離去,至於被上訴人則以上開函文與照片加註文字說明,認為上訴人有逃逸情事,此時上開構成處罰的事實屬於真偽不明狀態,有調查證據予以釐清的必要。

㈣、查,照片雖有加註說明之文字,但該文字內容為上訴人於原審所爭執,依照片顯示時間2020/01/14 16:49:07(原審卷第64頁下方照片),員警上前攔查上訴人,照片顯示時間2020/01/14 16:49:36(原審卷第65頁下方照片),系爭機車欲駛離,照片顯示時間2020/01/14 16:49:42至16:49:43(原審卷第66頁上方及下方之照片),系爭機車駛離,可知在上訴人被攔停至騎車離去之間,大約有30秒左右的時間,則上訴人與舉發員警在這段時間的全部對話內容究竟為何、舉發員警所採取的執法行為與所下達的指令內容是否明確不致於使上訴人誤認,是本件的重點所在。又查,被上訴人所提供的照片並非採證光碟畫面的全部,僅以其中數張照片附加舉發機關之文字說明,未必能忠實呈現整個事件過程的原貌,該加註文字是舉發機關單方面所為,照片所欲呈現的內容也是舉發機關單方面挑選,上訴人對於照片則提供有利於己的說明而對被上訴人的答辯有所爭執。

㈤、再者,關於本件處罰要件即「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的事實部分,舉發員警必須是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此須調查例如舉發員警當日勤務分配表,查明舉發員警於照片時間是否依勤務分配表執行何種勤務?又依照片所示,上訴人並非沒有依舉發員警之制止而停車,且停車於現場的時間大約30秒,是否表示上訴人已有停車接受稽查的事實,則舉發員警當時有無對上訴人依法執行稽查?或只是於稽查後認為施以口頭告誡即可而無開立舉發單之必要?舉發員警是否有明確下達命上訴人受檢、提供駕駛執照查對身分、告知違規情事予以開單等,或是員警並未明確下達上述指令或執法行為不明確,甚至如上訴人所述暫時離去指揮交通等,相關事實之真偽仍陷於不明。有鑑於被上訴人於原審已提出光碟,而照片是翻拍自光碟,因此,原審實應透過勘驗光碟的完整畫面與對話內容,查明上訴人與舉發員警之間的詳細對話等,以利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原審未依職權勘驗採證光碟,確認上訴人與舉發員警之間的對話內容,進而判斷兩造所述何者為真,僅以被上訴人自行挑選所欲呈現的照片附加文字說明,而認為上訴人所述為不可採,尚嫌速斷,即屬判決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133條及第189條第1項之違法。又上開違法對於判決結論有所影響,自應廢棄原判決發回由原審予以詳為調查。

五、從而,原判決未依職權調查證據以致影響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而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情形,其違法並影響判決結論,又上訴人之訴有無理由,尚須由原審法院調查事實始能判斷,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53條第1項前段、第256條第1項、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286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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