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交抗字第3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高愈杰鍾啟煒李君豪

抗告人
姜榮昇
相對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110年度交字第43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亦為抗告的合法要件。又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同法第272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的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抗告人對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593號裁定駁回。嗣本院於110年10月27日以110年度交抗字第38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裁判費,同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從而,本件抗告不合法。

三、結論: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抗字第3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