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監簡上字第4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蕭忠仁李明益羅月君

上訴人
謝清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6號、109年度救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6號、109年度救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58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7-48頁),是上訴人仍應依法先行繳納裁判費1,500元。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1頁),然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7-75頁),依前述規定,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李 明 益

法 官 羅 月 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