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再字第14號
- 聲請人
-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本院110年度救再字第52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對交通裁決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救再字第520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先於民國111年8月30日以111年度救字第131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告確定在案,繼於111年11月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該補費裁定已於111年11月1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遵期補繳,有上述各該裁定、本院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0、23至24、27、29、51及53頁),顯已逾補正期限,依前揭規定,其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