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再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110年度救再字第55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確定裁定已經確定,對之聲請再審者,以原裁定之當事人為限,如原非當事人,自無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餘地,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83條之規定甚明(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91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同法第283條,再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聲請再審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固對於本院110年度救再字第55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原確定裁定之聲請人為「姜廣利」,並非本件聲請人,是其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