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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蘇嫊娟陳雪玉魏式瑜

聲請人
黃 文 潭
相對人
國防大學
代表人
劉 志 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0條明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又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民國27年抗字第42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於111年6月30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伊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惟審判長高愈杰法官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3項後段規定命伊敘明或補充之;另有王國武等證人未傳喚到庭作證,有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之違法,爰聲請高愈杰、鍾啟煒、李君豪等三位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7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111年7月28日以判決駁回原告(即聲請人,下同)之訴、以裁定駁回原告變更之訴在案,有本院案件明細資料在卷可稽。本案訴訟既經審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7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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