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1號
- 聲請人
- 陳聖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111年度聲字第12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0日111年度聲字第125號裁定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8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月15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就前開補費裁定表示不服,惟該補費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僅得於本案終局裁判後,一併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既迄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