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7號
- 原告
- 姜榮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以111年度交字第223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11年8月25日111年度交抗字第2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98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8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32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