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3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112年度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8日112年度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抗告人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2年2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該補費裁定已於112年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本院卷第95頁)。抗告人雖於112年3月6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就該補費裁定表示不服,惟該補費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僅得於本案終局裁判後,一併聲明不服。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依首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