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聲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聲請迴避,並應自聲請之日起3日內,釋明其原因。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及第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法官準用之。次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須於本案裁判前方得為之,若案已裁判,事實上即無迴避可言,其聲請自難認為正當。
二、聲請人所指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假處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7月22日以105年度裁字第831號裁定駁回確定。本件聲請人係於112年8月10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請上開事件承審合議庭法官迴避,已在前揭事件終結之後,該合議庭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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