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楊得君彭康凡周泰德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請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聲請迴避,並應自聲請之日起3日內,釋明其原因。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及第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法官準用之。次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須於本案裁判前方得為之,若案已裁判,事實上即無迴避可言,其聲請自難認為正當。

二、聲請人所指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假處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7月22日以105年度裁字第831號裁定駁回確定。本件聲請人係於112年8月10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請上開事件承審合議庭法官迴避,已在前揭事件終結之後,該合議庭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周泰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