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
- 原告
- 謝清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間司法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112年度訴願字第44號、112年度訴願字第50、5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原告因司法事件,不服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之不作為及111年度救字第21號等裁判(臺灣高等法院112年7月31日112年度訴願字第44號訴願決定書參照,本院卷第19-23頁),及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之不作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7月31日112年度訴願字第50、59號訴願決定書參照,本院卷第25-28頁),經訴願決定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機關所在地分別在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9號,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上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3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