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再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習陳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蔡鎮隆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習沛承與農業部(改制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有關漁業事務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聲請再審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同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稱確定裁定,係指終局之確定裁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0年度裁字第2404號、109年度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復有明文。準此,聲請再審,必須對於確定之終局裁定為之,倘非對於確定之終局裁定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之子習沛承前因不服農業部(改制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6月8日農授漁字第1091330094號處分書所為裁罰新臺幣400萬元之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10年12月2日110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駁回其訴。之後,本院以112年4月6日110年度訴字第77號裁定(下稱本院112年4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為習沛承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嗣聲請人以習沛承已婚並育有一子,其非習沛承之繼承人,本院112年4月6日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件再審。查本院112年4月6日裁定係命聲請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之裁定,並非認定上開習沛承與農業部間之訴訟事件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之終局裁定,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再字第12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漁業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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