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聲字第85號
- 抗告人
-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銓敘部等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113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銓敘部等間聲請迴避事件,經本院113年9月30日113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於113年11月26日提出行政訴訟抗告狀,因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3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明細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抗告人雖對該補正裁定於113年12月18日提出行政訴訟聲明異議及查復狀,因該命補正裁定係本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應併同本案裁判聲明不服,抗告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未繳納裁判費及未補正適法訴訟代理人之程式欠缺,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5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