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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六五號

有關勞工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鄭小康林金本黃秋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六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表人
陳菊(主任委員)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勞工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勞職

外字第0九一00四七七七五號函,而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所謂行政處分,按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前行政法院 (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六十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又提起給付訴訟「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為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明定。復依「行政處分違法者,固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之程序,請求救濟,若行政處分所依據之行政法規(包括行政命令及法律),形式上確已成立,縱令實質上非毫無審究之餘地,亦僅能依請求或其他普通呈請方式向該管官署請求廢止或變更。所謂命令之瑕疵而非處分之瑕疵,自無提起行政爭訟之理由。」前行政法院三十七年判字第四十八號亦著有判例。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勞工事務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其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八日去函被告稱從事志願工作之相關業務,應屬內政部職掌;被告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三六一六五號函釋發布有關無償性工作亦屬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為第四十三條)條文內所稱之工作之函令已超出被告職掌範圍,應將該解釋令廢止,遂訴請被告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三六一六五號有關無償性工作之函釋應予撤銷,經被告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勞職外字第0九一00四七七七五號函函復該會為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所稱之主管機關,自得基於職權對該法所謂之工作為必要之解釋,原告仍表不服,而提起本訴,復請求撤銷被告前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之函釋。經查,被告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勞職外字第0九一00四七七七五號書函,該函係被告就原告申請之事項而為之事實說明,核其性質為屬就單純事實所為之觀念通知,按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該函並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另查,原告訴請撤銷行政院勞工委員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三六一六五號函釋,惟查該函釋乃係被告基於職權所為之必要釋示,屬解釋性之行政規則,非為行政處分,按前揭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既未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撤銷訴訟要件即須有行政處分存在且亦未踐行願前置程序,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再者,即便如原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聲請狀中主張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係按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提起給付訴訟,惟查本件原告並未因公法上原因或公法契約關係,與被告間發生請求為非財產上之給付,且揆諸前開前行政法院三十七年判字第四十八號判例之意旨,原告亦不得對解釋性之行政規則為爭訟,從而原告亦顯未符合給付訴訟之起訴要件,自仍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後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六五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勞工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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