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鄭小康林金本黃秋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秀川(會計師)
被告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為準

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小 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王 琍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