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景熙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秀川(會計師)
- 被告
-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為準
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小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