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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五一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樹埔許瑞助曹瑞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考選部
代表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十)考台訴

決字第○五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以九十年度

訴字第四九七五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

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六三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

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辦理之九十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二階段考試,應作成補行錄取原告之行政處分。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緣原告參加民國(下同)九十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二階段考試,於該項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間,就該項考試「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科目試題第十三題及「外科學、眼科學及耳鼻喉科學」科目試題第十題答案提出疑義,經被告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之程序處理結果,「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科目第十三題維持原答案(A),「外科學、眼科學及耳鼻喉科學」科目第十題原答案(B)更正為(B)或(A),爰再次公告答案,並於九十年四月六日以選題字第○九○○○○一六三六號書函答復原告。嗣原告不服「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科目第十三題(下稱系爭試題)維持原答案,復經由立法委員林南生國會辦公室及考選部網站「部長信箱」提出陳情,案經被告分別以九十年四月十八日選專字第○九○○○○二五一六號書函及同年月二十七日選專字第○九○○○○二七三五號書函答復原告,說明系爭試題經提試題疑義會議審議決議維持原正確答案(A)。原告仍不服,對系爭試題答案之處理結果,向考試院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循序訴經本院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七五號判決,以參與試題疑義會議之三位委員及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對系爭試題答案之意見並不一致,顯然被告所公佈該試題之標準答案(A)是否允當,仍宜再加審酌檢討,爰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六三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命被告作成補行錄取原告之處分。

二、陳述:

1、有關鈞院調查行政訴訟案件之證據,係由被告提供,詎被告提供錯誤證據。鈞院向被告調閱考試委員之意見,被告卻提供應考人之意見,實屬嚴重謬誤,致被告上訴有理由。另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掌管全國婦產專科醫師考試,在婦產科學領域之專業性與權威性不容置疑。試問,出題委員中是否有婦產科專科醫師?倘委員中無婦產科專科醫師,是否應以婦產科醫學會之專業認定為準。原告與上開醫學會就系爭試題之看法一致,原告尊重出題委員之智識,然系爭試題為婦產科學之領域,且婦產科學之指定讀本Novak's及Williams之敘述與原告意見一致,應尊重上開醫學會之專業意見,方屬公允。

2、參照婦產科指定考試讀本Williams產科學第二十版第六四八頁及第二十一版第九二六頁之內容,並參照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長庚大學醫學系、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慈濟大學、高雄醫學大學、台北醫學大學醫學院等醫學機構之函復內容,可知系爭試題並無明確之解答,益證原告主張系爭試題有疑義,應一律給分,並非違誤。從而,原告參加九十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二階段考試,其考試總平均分數為五十九.五八分,加上發生疑義之系爭試題分數,可使原告總分數達及格錄取之六十分標準。

3、原告雖已在九十三年四月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二階段考試,並取得考試及格證書,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若經鈞院判決原告勝訴,被告即應作成補行錄取原告之處分。原告自八十九年起即在署立台南醫院擔任實習醫師,須通過上開考試,始能擔任正式醫師,然後再到大型醫院實習後(實習年限各醫院有不同規定),始能報考內科專科醫師考試,經原告向所屬服務醫院及內科醫學會電話詢問結果,只要鈞院判決本件原告勝訴,被告補行錄取原告後,應可溯及自九十年起追認原告醫師年資,並得據以參加內科專科醫師考試(此部分尚須經過內科醫學會審查),因此應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確有訴訟實益。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1、原告參加九十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二階段考試,其考試總平均分數為五十九.五八分,錄取及格分數為六十分,而發生疑義之系爭試題為單一選擇題,配分為一.二五分。參照本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理由,係原審誤認提出試題疑義之應考人為試題疑義會議之審議委員,並以該應考人對系爭試題之質疑誤為審議委員之質疑,此項事實之誤認,顯已足影響其法律上判斷之結果,爰判決將原判決廢棄。有關被告就試題疑義之處理,悉依考試院訂定發布之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之程序辦理,相關事證完整詳實提列於原處分卷,並無原告所稱被告提供錯誤證據之事實。

2、上開考試之相關命題作業,均依據考試當時適用之典試法及測驗式試題命題辦法規定辦理。系爭試題之命題委員、審查委員及參與試題疑義會議審議系爭試題之委員,均合於典試法之規定資格,其依據法定職權所為之專業判斷,均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原告對之藉詞聲明不服,尚待斟酌。此外,上開考試於召開試題疑義會議時,亦邀請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與會,惟該學會並未出席,反於上開考試試題疑義處理程序終結後,接受個案之申請,始來函對系爭試題表示意見。原告參加上開考試時,典試法雖無相同或類似就命題委員、典試委員等之姓名及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惟實務上就該等資料仍應予以保密。

3、本件經部分應考人針對系爭試題提出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後,命題委員曾分別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及同年四月三十日(訴願階段)就該試題釋復表示維持原正確答案(A),被告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針對應考人所提試題疑義召開試題疑義會議,經與會委員討論後,作成維持原正確答案(A)之會議決議,並無其他典試委員表示不同意見。系爭發生疑義之試題,其命題係針對一般子宮肌瘤之大小於妊娠期間保持不變之機率,而無區分為大肌瘤、小肌瘤,且本件於訴願階段時,被告業將原告所提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國婦醫字第九○○四六號函檢送命題委員釋復,該命題委員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釋復意見仍表示維持原正確答案(A),因該命題委員本身亦係婦產科專科醫師,被告認為應尊重該命題委員之專業意見。

4、有關原告所提資料,均係出自被告公告婦產科學參考書目Williams Obstetrics一書,惟分屬第二十版(西元一九九七年)及第二十一版(西元二○○一年)之內容,因本案之考試時間為九十年三月,經洽詢婦產科學專長教授意見,均表示應考量考試當時之時空背景及資料來源之普及性,上開第二十一版資料雖為西元二○○一年出版,惟考試當時尚未出版。另經洽詢國內代理書商稱,國內該書係於西元二○○一年八月進口,考試當時國內尚無法購得。且上開考試考畢,於試題疑義處理階段,原告及其他提出疑義者新附之佐證資料,及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所提供之書面說明,亦以該書第二十版(西元一九九七年)內容為限,是考試當時國內該書仍以第二十版為最新版本,原告所提第二十一版資料應不予列為本案相關佐證資料。

5、被告同意本案徵詢對象擬列國內七所醫學院校,惟仍請考量將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及台北榮民總醫院婦產部等臨床醫療機構列入,以兼顧學術面及臨床實務面,並請將兩造雙方意見、參考書目版次意見及被告測驗式試題係單一選擇題,應就各選項中選出一個最佳答案之作答規定等,提請被徵詢對象併予考量。本案經徵詢各大醫學院及醫院,對本案答案有不同意見,而醫事人員之試題多有其時空背景,事後即使依考試當時參考書目檢視,亦可能受目前醫療技術之影響。本案徵詢時雖檢附考試當時之參考書目內容,惟考試已經過三年,各大醫學院及醫院作判斷時,難免受目前醫療技術水準之影響(此有慈濟大學之函復內容中表示其係參考最近之文獻資料得知),亦可能為免紛爭,予以從寬認定。系爭試題答案之決定,應依據考試當時國內學術之專業知識,故應尊重試題疑義會議中,有權決定試題評閱標準之考試典試委員本於專業,依據考試當時醫療環境、相關資源及公告參考書目、版本,充分考量應考人所提佐證資料及命題委員所提處理意見,於單一選擇題應選出一個最佳答案之前提下,所作維持原答案之決議。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劉初枝,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變更為乙○○,茲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兩造均表明原告已在九十三年四月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二階段考試,並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則原告就相同考試之本件訴訟是否仍有訴訟實益乙節,業據原告表示其提起本件訴訟,若經本院判決由被告作成補行錄取原告之處分,則其可溯及自九十年起追認醫師年資,並得據以參加內科專科醫師考試等語,從而,本件應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仍有訴訟實益。

三、按「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訂定之。」、「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一、試題、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二、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四、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行為時「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原告參加九十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二階段考試,於該項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間,就該項考試「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科目試題第十三題及「外科學、眼科學及耳鼻喉科學」科目試題第十題答案提出疑義,經被告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之程序處理結果,「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科目第十三題維持原答案(A),「外科學、眼科學及耳鼻喉科學」科目第十題原答案(B)更正為(B)或(A),爰再次公告答案,並於九十年四月六日以選題字第○九○○○○一六三六號書函答復原告。嗣原告不服「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科目第十三題維持原答案,復經由立法委員林南生國會辦公室及考選部網站「部長信箱」提出陳情,案經被告分別以九十年四月十八日選專字第○九○○○○二五一六號書函及同年月二十七日選專字第○九○○○○二七三五號書函答復原告,說明系爭試題經提試題疑義會議審議決議維持原正確答案(A)。原告仍不服,循序起訴主張如事實欄所載。被告則以系爭試題疑義之處理,已依規定程序辦理,相關事證完整詳實提列於原處分卷,並無原告所指提供錯誤證據之事實,且系爭試題之命題委員、審查委員及參與試題疑義會議審議系爭試題之委員,均合於典試法之規定資格,其依據法定職權所為之專業判斷,均無違法或不當情事,應予尊重,原告不得對之藉詞聲明不服等語資為抗辯。

五、按「關於考選機關面試程序之進行,如果並無違背法令之處,其由考選委員評定之結果,即不容應試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改制前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判字第二七五號著有判例。因此,考試是否涉及違背法令之處,當為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並無被告所指考試結果應予尊重而全然排除司法之審查。再者,考試所涉及之問題,除成績之評分外,尚包括考試機關所為考試程序有無瑕疵,對事實之認定有無違誤,有否違背一般有效之評價原則,決定及格與否之際,有無考量與考試內容無關之事項,此項考量有無逾越裁量權,應考量事項有無漏未考量,有無違背憲法上平等原則,以及有無其他顯然錯誤之情形等事項。倘考試機關所為考試及格與否之決定,有上開各項之瑕疵致應考人生不利益之情形,已逾單純評分屬判斷餘地之範圍,非不得由法院予以審查(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九八七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六、查原告參加九十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二階段考試,於該項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間,就該項考試「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科目試題第十三題即系爭試題答案提出疑義,經被告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程序,送請命題(審查)委員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釋復略以:「釋復要點:部定婦科標準書本P361:Although growth of leiomyomas may occur with pregnancy,one studynoted no demonstrable change in size(based on serial ultrasound ex-amination)in 90% of the patients...本題建議處理方式:維持原正確答案A..」, 被告為求慎重,復邀集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經就前開試題答案疑義詳為審議結果,決議均同意命題委員意見,乃再次公告答案並復知原告。被告對該項考試系爭試題答案疑義之處理,依規定程序辦理,尚非無據。嗣原告不服,乃於該項考試榜示後,提起訴願,並檢具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國婦醫字第九○○四六號函,佐證系爭試題答案疑義,主張根據Williams Obstetrics第六四八頁table 28-3所示,大肌瘤妊娠當中不變之比率約30%,小肌瘤妊娠當中不變之比率約60%;另根據Novak's Gynecology第三六一頁文章中之敘述,肌瘤於妊娠當中不變的比率亦可高達90%等由,認系爭試題之答案A、B、C均可,請求更改答案並重新榜示。命題委員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就原釋復意見提出補充意見略以:「整個妊娠(懷孕)過程中,不分腫瘤大小,做一系列的超音波檢查,發現90%的腫瘤大小不變,依據標準婦科教材Novak'sGynecology P361頁中粗體字部分,原題並無分大小腫瘤,亦不是只做1sttrimester,或2nd trimester或3rd trimester期間之變化(而是整個pregnancy全程,且做系列的較長期檢查所得之結論)所得之片段資料,題意甚明,故正確答案應為90%(A),維持原答案。」,訴願決定機關遂以被告對該項考試試題疑義之處理,業依規定程序審慎辦理,並無違誤,爰駁回原告之訴願。固非全然無見。

七、惟查,被告考選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八八)選專字第一六○二六號公告:「主旨:公告本部辦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醫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暨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一、二階段考試應試科目參考書目表。說明:..二、本參考書目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並全部適於本部辦理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醫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暨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一、二階段考試命擬試題及審查試題之參據。..十八、婦產科學:⒈Novak's Gynecology (12th ed.) J.S.Berek(ed.)Williams & Wilkins 1996;⒉Williams Obstetrics (20th ed.)Cunningham等(ed.) Appleton & Lange 1997;⒊Clinical Gynecologic Endocrinology andInfertility (5th ed.)L.Speroff,R.H.Glass, N.G.Kase Williams & Wilkins1994..」,亦即,九十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二階段考試之命擬試題及審查試題,應以上開三本參考書目為參據,此為兩造所不爭,經記明於本院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按。則被告不論是在命擬試題階段,或是在審查試題階段,均應以上開三本參考書目為參據,並以之作為考試結果決定是否錄取之憑據,否則,不但與被告上開公告相悖,亦與行政程序法第九條、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之行政法的一般原則有違【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八款固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惟成績通知書(單)告示考試結果不予錄取之決定,核屬一行政處分,自應受司法審查】。本件由被告命題(審查)委員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及同年四月三十日釋復意見,可知系爭試題之命擬及審查,係以三本參考書目中之Novak's Gynecology (12th ed.) J.S.Berek(ed.)Williams & Wilkins 1996為唯一參據,而未及於其他二本參考書目,另被告召開之試題疑義會議,亦係就命題(審查)委員九十年三月十二日釋復意見為審查(此觀該會議資料內容甚明),從而,被告就系爭試題之命擬及審查,已與被告上開公告相悖,亦與行政法上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行政機關採證之法則有違,已屬無可維持,訴願決定未審及此,遞予維持原處分,亦屬未洽,均應予以撤銷,用昭折服。

八、再者,本件經本院將系爭試題【其命題為:「子宮肌瘤之大小於妊娠期間保持不變之機率約為:(A)90%(B)60%(C)30%(D)小於10%」,單一選擇題】及上開被告公告之「婦產科學」參考書目【由原告提出,並由被告確認,詳本院電話紀錄】,依原告聲請向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等七家醫學院(系),及依被告聲請向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婦產部函詢,結果如后:

1、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醫秘字第二五二一號函復略以:「(一)根據參考資料一,則大肌瘤20~38%於妊娠期間保持不變;至於小肌瘤則有55~61%保持不變,故宜選(B)60%或(C)30%,端視命題的焦點而定。若根據參考資料二,則無法預測妊娠期間肌瘤的生長變化。而根據參考資料三(Novak's Gynecology),妊娠期間保持不變的機率約為90%,宜選(A)90%。不同的文獻可能會有不同的數據報告。(二)本命題會有爭議,一方面是命題焦點定義不清,另一方面則是生命科學具有多樣性,端視各研究報告之樣本和方法不同而有異。在未有定論前,實在無法就該考題各選項中選出一個最佳答案。」。

2、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未載發文日期及文號)函復略以:「..二、根據Novak's Gynecology(Williams,& Wilkins,Baltimore,12 edition,1996),肌瘤在懷孕中有90%大小沒有明顯改變(第361頁),但亦有參考資料亦顯示,大小不變的機會為20%~61%。醫學上許多問題本來就難有一定之解答,故本題答案似乎A,B,C皆可。」。

3、台北醫學大學醫學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北醫校醫字第○九三○○一號函復略以:「..二、由檢附之第一本參考書目『威廉氏產科學』所述:由Lev-Toaff等(1987年)研究報告(表28-3)所顯示之資料,呈現於各孕期子宮肌瘤的變化情況,並無一致之比率。三、由檢附之第二本參考書目『諾華克婦科學』所述:曾有某一份研究報告顯示,有百分之九十之病患其肌瘤的大小沒有變化。四、由上述之資料分析,妊娠期間子宮肌瘤之生長狀況並無一致之結論,故考題答案為各選項皆可。」。

4、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九十三)校附醫婦字第九三○○二一○五七一號函復略以:「(一)根據參考資料一,則大肌瘤20~38%於妊娠期間保持不變;至於小肌瘤則有55~61%保持不變,故宜選(B)60%或(C)30%,端視命題的焦點而定。若根據參考資料二,則無法預測妊娠期間肌瘤的生長變化。而根據參考資料三(Novak's Gynecology),妊娠期間保持不變的機率約為90%,宜選(A)90%。不同的文獻可能會有不同的數據報告。(二)本命題會有爭議,一方面是命題焦點定義不清,另一方面則是生命科學具有多樣性,端視各研究報告之樣本和方法不同而有異。在未有定論前,實在無法就該考題各選項中選出一個最佳答案。」。

5、慈濟大學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慈大醫字第○九三○○○○九六八號函復略以:「說明:本院醫學系婦產科陳信義教授看法:此問題參考最近之文獻,不易解答,可選B或C,但B接近現有之文獻,選擇之答案理由詳如附件。」「敝人認為答案參照最近文獻,不容易解答,可選B或C,但B接近現有的文獻。⒈最近文獻(1992)懷孕的子宮肌瘤都有變大的可能,31.6%會變大,換言之70%不變。(附件一)⒉200l年William's Obstetrics927頁引用1987年Toaff的研究表示,懷孕時,大小變化的機會因肌瘤懷孕前大小有關,肌瘤在6公分以下懷孕中不變的機會58%,肌瘤>6公分不變的機會為20%。(附件二)⒊Novak's Gynecology13版2002年,382頁及416頁引述Aharoni(1988)、Rosati(1992)的研究報告:懷孕時約70~80%肌瘤大小不變。(附件三)⒋國內台大周松男教授主編(2004年),婦產科學經要第二冊婦科學為79頁懷孕時肌瘤大小變化不容易預測。(附件四)」。

6、高雄醫學大學九十三年十月一日高醫系醫字第○九三○○○一九五五號函復略以:「依所公布之教科書:Novak's Gynecology12版,1996年,Page 361,清楚寫出肌瘤在懷孕中大小不變的機率為90%,參考文獻為:Winer-Muram HT et al.Uterine myomas in pregnancy. J Can Assoc Radiol 1984;35:168-70.新版Novak's Gynecology13版,2002年,Page 382,懷孕中肌瘤大小不變的機率為70%—80%,參考文獻為Rosati Pet al. Longitudinal evaluation of uterinemyoma growth during pregnancy. A sonographic study.J Ultrasound Medl992;11:511-515,及Aharoni A et al. Patterns of growth of uterineleiomyomas during pregnancy. A prospective longitudinal study.Br JObstet Gynecol 1988;95:510-513.另一本教科書William's Obstetrics(如所附指定參考書)Page 648,Table28-3,小肌瘤加大肌瘤在懷孕中不變的機率,第一期58%+20%=78%,第二期55%+38%=93%,第三期61%+29%=90%,所以如要在答案中選一最佳單選答案應該為(A)90%。」。

7、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陽醫字第九三○二九號函復略以:「→依據Novak Gynecology12 edition 1996:Chapter l3,p361用粗黑體標示段落【Although growth of leiomyomas may occur with pregnancy,one studynoted no demonstrable change in size(based On serial ultrasoundexamination)in 90% of the patients】說明子宮肌瘤之大小於妊娠其間保持不變之機率約為90%。→依據Novak Gynecology 13 edition 2002:Chapter l3,p382用粗黑體標示段落【Although growth of leiomyomas may occur withpregnancy,no demonstrable change in size(based on serial ultrasono-graphic examination)has beennoted in 70% to 80% of the patients】說明子宮肌瘤之大小於妊娠其間保持不變之機率約為70%到80%。→Novak Gynecology為婦產科學指定教科書,最適合做為醫師國考標準答案依據,但是在第十二版與第十三版有修訂答案:子宮肌瘤之大小於妊娠其間保持不變之機率約為90%(第十二版)––>修改成70-80%(第十三版),因此建議本題答案選(A)仍為正確。」。

8、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北總婦字第○九三○○二八六七八號函復略以:「→依據Novak Gynecology12 edition1996:Chapter l3,p361用粗黑體標示段落【Although growth of leiomyomasmay occur with pregnancy,one study noted no demonstrable change insize(based On serial ultrasound examination)in 90% of the patients】說明子宮肌瘤之大小於妊娠其間保持不變之機率約為90%。→依據NovakGynecology 13 edition 2002:Chapter l3,p382用粗黑體標示段落【Althoughgrowth of leiomyomas may occur with pregnancy,no demonstrable changein size(based on serial ultrasonographic examination)has been notedin 70% to 80% of the patients】說明子宮肌瘤之大小於妊娠其間保持不變之機率約為70%到80%。→Novak Gynecology為婦產科學指定教科書,最適合做為醫師國考標準答案依據,但是在第十二版與第十三版有修訂答案:子宮肌瘤之大小於妊娠其間保持不變之機率約為90%(第十二版)––>修改成70-80%(第十三版),因此建議本題答案選(A)仍為正確。」。

9、長庚大學醫學系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長庚大醫字第○九三○○一號函復略以:「本題子宮肌瘤之大小於妊娠期間保持不變之機率約為(A)90%(B)60%(C)30%(D)小於10%,依題目之意思,保持不變意為著不變大也不變小,從產科Williams Obstetrics引用Lev-Toaff之報告認為一半之子宮肌瘤之大小於妊娠期間保持不變,而Novak's Gynecology12版引用的報告為90%之子宮肌瘤之大小於妊娠期間保持不變,在最新版Novak's gynecology(13版)則用的報告為70~80%之子宮肌瘤之大小於妊娠期間保持不變,看題目之意思出題者之出題目引用的應該是引用Novak'sgynecology12版(因為這是90年的考題)但是因為WilliamsObstetrics同時也被列為考試參考用書5O%~90%都應該被接受,所以(A)90%及(B)60%都應該被接受。」。

九、由上開醫學院(系)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婦產部之答復結果(除慈濟醫院未依被告公告之參考書目作答,本院不採其答復意見外),堪認系爭試題之命題,使作答之考生,依被告公告之上開三本參考書目,無法清楚瞭解命題焦點定義,則系爭試題之命題已有爭議致無正確答案,依行為時「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該題應一律給分。查原告參加九十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二階段考試,其考試總平均分數為五十九.五八分,加上發生疑義之系爭試題分數配分一.二五分,可使原告總分數達及格錄取之六十分標準,則原告訴請判命被告作成補行錄取原告之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十、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既有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未洽,原告執以指摘,非全無理由,又本案事證明確,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款規定,應判命被告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是原告訴請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由被告作成補行錄取原告之行政處分,本院認應予准許。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林樹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曹瑞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五一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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