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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救字第八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樹埔曹瑞卿許瑞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救字第八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財政部
代表人
乙○(部長)

右當事人間因銀行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提出里長証明書影本一件為証,該証明書稱「原告家境清寒,生活困苦」,惟究竟如何清寒與困苦?原告並未提出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証明或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低於一定標準之証明(參照法律扶助法第三條規定)以釋明其確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自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林樹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救字第八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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