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救字第0002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王立杰林惠瑜周玫芳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政府間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96年度訴字第366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臺北市政府間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之訴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業據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有效期限至民國96年12月31日)影本以為釋明,經核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救字第0002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