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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530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蔡進田林文舟陳國成

原告
甲○○
被告
法務部
代表人
乙○○(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6年11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1 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96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79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迄今仍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53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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