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80號
- 原告
- 吳江仁(即吳景德等43人之被選定人)
- 兼被選定人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 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李鴻源(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秦錚錚
鄭雅芳
游適銘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補償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3 月8 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8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附表一至四關於選定人「吳旺叢」、「吳樹藤」、「鄭旺叢」之姓名,均應更正為「吳旺欉」、「吳樹籐」、「鄭旺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