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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80號

土地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徐瑞晃侯志融陳姿岑

原告
吳江仁(即吳景德等43人之被選定人)
兼被選定人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李鴻源(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鄭雅芳

 游適銘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補償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3 月8 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8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附表一至四關於選定人「吳旺叢」、「吳樹藤」、「鄭旺叢」之姓名,均應更正為「吳旺欉」、「吳樹籐」、「鄭旺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8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徵收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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