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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5號

補助費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5號

原告
北渡批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瑞華
被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代表人
徐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不予其所申請補助款14萬1,840元之原處分而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但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3段287之1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補助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