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5號
- 原告
- 北渡批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江瑞華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 代表人
- 徐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不予其所申請補助款14萬1,840元之原處分而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但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3段287之1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