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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35號

勞保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35號

原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表人
潘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對其所為新臺幣3萬7千788元之罰鍰處分而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但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3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