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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5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5號

原告
田哲雄
原告
朱貴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律師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聲明撤銷被告核計原告101年度房屋現值之處分,及撤銷被告依101年度核計房屋現值所為核定101年度房屋稅稅額之處分及復查決定。查本件原告主張之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54萬6,900元,而經被告核計之房屋現值為942萬400元,故系爭標的價額超過40萬元(942萬400元-254萬6,90 0元),按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非屬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且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5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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