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5號
- 原告
- 田哲雄
- 原告
- 朱貴美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杜英達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義偉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聲明撤銷被告核計原告101年度房屋現值之處分,及撤銷被告依101年度核計房屋現值所為核定101年度房屋稅稅額之處分及復查決定。查本件原告主張之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54萬6,900元,而經被告核計之房屋現值為942萬400元,故系爭標的價額超過40萬元(942萬400元-254萬6,90 0元),按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非屬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且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