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6號
- 原告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中興
- 訴訟代理人
- 劉淑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彦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唐鈺珊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代表人
- 潘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同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