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88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臺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
- 代表人
- 李建榮
- 訴訟代理人
- 林詩梅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之行政處分除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2萬元外,並公布受裁處人即原告名稱。此公布受裁處人即原告名稱之處分,與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所稱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在性質上均有所不同。因此,本件公布受裁處人即原告名稱之行政處分,並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規定,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