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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34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梁哲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劉銘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三餐飲有限公司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 月25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34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遵期如數補繳。

二、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244條第1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是上訴人應遵期提出補正「上訴聲明」暨「上訴理由」後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一份。

三、上列各項上訴程式欠缺之事項,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3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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