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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87號

停車場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87號

原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隆吉
輔佐人
林興富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停車場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對其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限於105年4月27日前改正之處分,原告就被告命其限期改正部分亦訴請撤銷者,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本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又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87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停車場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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