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陳長庚(關務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國華(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立法者在行政法各論就假扣押要件、債權人免供擔保所為之特別規定,自無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3 條、第526條第2項有關行政法總論假扣押要件、供擔保規定之餘地。
二、查相對人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19日向聲請人遞送第CX//08/0A4/T3685號等169筆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經聲請人函請相對人提供個案委任書,惟相對人屆期未能提供,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聲請人則依據關稅法84條第1項、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4條及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以109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合計新臺幣(下同)101萬4,000元,處分書並經送達相對人在案。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所欠罰鍰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聲請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請求債權額101萬4,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109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分書附件、送達證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以為釋明,則聲請人就其依關稅法、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追繳之罰鍰,為防止相對人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向本院聲請於相對人所欠款項101萬4,000元之範圍內,免供擔保為假扣押,依前開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101萬4,000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即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