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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更一字第19號

法律扶助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江廷振
被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代表人
陳碧玉(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莊華隆律師
被告
勞動部
代表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佳世

金士平

上列當事人間法律扶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代表人陳碧玉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1條同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代表人於裁判送達後變更而當然停止,茲原告新代表人陳碧玉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自應由原告新代表人陳碧玉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更一字第1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法律扶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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