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43號
- 聲請人
- 徐元城
- 相對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及第6條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倘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固提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50號裁定(主文:聲請駁回)、臺北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564號判決(主文:上訴駁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第4401號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然經本院審閱上開判決及裁定之內容,均非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稱之執行名義,故本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