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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26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姜紹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347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姜紹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外,另犯罪事實補充更正如下:㈠被告姜紹綱曾:1.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7日以96年度簡字第1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6年7月11日確定,於96年10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2.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6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姜紹綱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毒抗字第44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姜紹綱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10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姜紹綱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毒抗字第3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執行戒治處分後,復於98年8月31 日停止處分之執行出所,復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分確定。3.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3日以97年度易字第250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97年11月6日確定,於99年3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4.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30日以99年度簡字第20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9年7月29日確定,於100年3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3月31日以100年度易字第3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0年4月25日確定;6.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24日以100年度易字第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0年6月20日確定;上開5、6所示罪刑,嗣經本院於100年9月22日以100年度聲字第22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迄今尚未執行完畢。㈡被告係於100年10月22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扣除為警查獲至採尿時止該段期間)之某時,在臺北市青年公園之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放於玻璃球內燒烤使之產生煙霧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為自白。

二、核被告姜紹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前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係瘖啞人,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附卷可證(見偵查卷第8頁),爰依刑法第20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既有刑之加重、減輕二種事由,爰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上進,且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法院判刑執行後,卻未能把握自新機會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惟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頗佳,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施用毒品之次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2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於98年9月9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07號為不起訴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劉素如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6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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