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33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楊台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3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信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信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過磅單」、「警詢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補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接受夜間筆錄同意書」、「權利告知通知單」上經偽造之「郭志誠」署押各壹枚及「郭志誠」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上經黏貼變造之「陳信嘉」照片壹張(未扣案)均沒收。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及罰金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本件「郭志誠」所遺失之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上所黏貼之「陳信嘉」照片1 張,既經調查確認為供被告犯罪使用之物,雖未扣案,然既不能證明已經消滅而失其存在,仍應依法宣告沒收。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337 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1 條、第219 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33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