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楠興
- 選任辯護人
- 黃昭仁律師
- 被告
- 吳添福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永裕律師
江俊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所載「第四款」,應更正為「第一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有關被告鄭楠興所犯內線交易罪之法條雖記載為「第四款」,惟查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並無第4款之規定,且依原判決理由欄四所載內容,亦確係論被告鄭楠興應依95年5月30日修正之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故上述內線交易罪之法條記載,應為同條項「第1款」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