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7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77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芳典
蔡旻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字第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少瓊告訴被告許芳典涉犯公然侮辱部分,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告訴被告蔡旻宏涉犯傷害部分,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314條、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前開之罪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少瓊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