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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31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桂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桂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桂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4 月、4 月、3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481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以100 年度簡字第1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分別於99年12月20日、100 年9 月8 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7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以100 年度簡字第2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分別於100 年7 月4 日、101 年1 月5 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8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1 年2 月13日確定在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6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481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12月4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11月22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6 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48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3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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