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7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士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3456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周士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柒柒玖公克,淨重零點壹陸壹貳公克,驗餘重零點壹肆陸壹公克)、殘渣袋伍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均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鏟管壹支、塑膠盒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93年度信裁字第189 號裁定」應更正為「93年度信裁字第188 號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11號」應更正為「96年度上訴字第4511號」,並補充:「周士凱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於民國100 年5 月3 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9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100 年7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及補充更正:「周士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11月3 日晚上10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夜市附近友人住處廁所內,以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扣得周士凱所有之……殘渣袋5 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塑膠盒1 個等物……」;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周士凱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低度之持有行為應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有上揭所載之科刑及執行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猶不知戒慎悔改,仍非法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足見其自制力甚低,所為對個人身心戕害程度,暨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3779公克,淨重0.1612公克,驗餘重0.1461公克),為違禁物,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倒取、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故前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諭知沒收銷燬;扣案之殘渣袋5 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吸食器1 組、鏟管1 支、塑膠盒1 個,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均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7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