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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4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章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4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建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毒偵字第3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建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犯罪事實欄第1 至5 行「呂建緯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4 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6139號、第7330號、99年度毒偵字第265 號、第26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補充更正為「呂建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7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4 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因⑴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72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 元確定。又因⑵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士簡字第748 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復因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71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⑷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65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⑸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712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⑹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44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因⑺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45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⑶、⑷、⑸、⑹、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1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下稱執行案)。另因⑻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32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前揭執行案及⑴、⑵之案件接續執行,於101 年6 月30日執行完畢。」;證據部分增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於5 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10條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後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且被告前曾犯有施用毒品,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惟另考量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吸食器1 組,係被告所有供其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因此等物品本質上尚可供其他用途使用,並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並銷燬,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43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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