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東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東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余東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崔玲琦
附表:(受刑人余東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 犯 罪 │101 年6 月27日16時│101 年3 月19日下午│101 年6 月8 日凌晨││ 日 期 │42分許 │2時16分許 │5 時48分許 │├──────┼─────────┼─────────┼─────────┤│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1 年度偵│基隆地檢101 年度偵│臺北地檢101 年度偵││機 關 │字第16847 號 │字第727 號 │字第14085 號 ││年 度 案 號 │ │ │ │├───┬──┼─────────┼─────────┼─────────┤│ │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易字第2094│101 年度易字第274 │101 年度審簡字第 ││ │ │號 │號 │759 號 ││事實審├──┼─────────┼─────────┼─────────┤│ │判決│101 年7 月11日 │101 年7 月18日 │101 年7 月31日 ││ │日期│ │ │ │├───┼──┼─────────┼─────────┼─────────┤│ │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1 年度易字第2094│101 年度易字第274 │101 年度審簡字第 ││ │ │號 │號 │759 號 ││判 決├──┼─────────┼─────────┼─────────┤│ │判決│101 年8 月7 日 │101 年8 月20日 │101 年8 月20日 ││ │確定│ │ │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基隆地檢101 年度執│臺北地檢101 年度執││ │字第9602號 │字第2289號 │字第5112號 ││ │(執行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