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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3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秉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秉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秉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上開併合處罰之二罪,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二號解釋、最高法院八十年度臺抗字第五七七號裁判要旨及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參照,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雷淑雯

書 記 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搶        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七月  │  有期徒刑一年  │
  ├──────┼────────┼────────┼────────┤
  │            │一○○年九月十七│一○○年十月九日│一○○年十月九日│
  │犯 罪 日 期 │日下午四時五十五│上午九時許      │下午一時四十分許│
  │            │分許            │                │                │
  ├──────┼────────┼────────┼────────┤
  │偵 查 機 關 │南投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三七○九│度偵字第二一六四│度偵字第二一六四│
  │            │號              │三號            │三號            │
  ├───┬──┼────────┼────────┼────────┤
  │      │法院│    南投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一○○年度投刑簡│一○○年度訴字第│一○○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字第四七九號    │一一一五號      │一一一五號      │
  │      ├──┼────────┼────────┼────────┤
  │      │判決│一○○年十二月十│一○○年十一月三│一○○年十一月三│
  │      │日期│二日            │十日            │十日            │
  ├───┼──┼────────┼────────┼────────┤
  │      │法院│    南投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確  定│案號│一○○年度投刑簡│一○○年度訴字第│一○○年度訴字第│
  │      │    │字第四七九號    │一一一五號      │一一一五號      │
  │判  決├──┼────────┼────────┼────────┤
  │      │判決│                │一○○年十二月二│一○○年十二月二│
  │      │確定│一○一年一月四日│十六日          │十六日          │
  │      │日期│                │                │                │
  ├───┴──┼────────┼────────┼────────┤
  │備        註│南投地檢一○一年│臺北地檢一○一年│臺北地檢一○一年│
  │            │度執字第一八八號│度執字第七三三號│度執字第七三三號│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
  │罪        名│  竊       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九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
  │            │一○○年十月十二│一○○年十月九日│一○○年九月二十│
  │犯 罪 日 期 │日下午一時許    │上午某時許      │六日至一○○年九│
  │            │                │                │月二十七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二一六四│度毒偵字第三四五│度毒偵字第二九六│
  │            │三號            │七號            │一號            │
  ├───┬──┼────────┼────────┼────────┤
  │      │法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一○○年度訴字第│一○○年度審訴字│一○一年度審簡字│
  │事實審│    │一一一五號      │第三四六號      │第二四號        │
  │      ├──┼────────┼────────┼────────┤
  │      │判決│一○○年十一月三│一○○年十二月三│一○一年一月十八│
  │      │日期│十日            │十日            │日              │
  ├───┼──┼────────┼────────┼────────┤
  │      │法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確  定│案號│一○○年度訴字第│一○○年度審訴字│一○一年度審簡字│
  │      │    │一一一五號      │第三四六號      │第二四號        │
  │判  決├──┼────────┼────────┼────────┤
  │      │判決│一○○年十二月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一年二月十三│
  │      │確定│十六日          │日              │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北地檢一○一年│臺北地檢一○一年│臺北地檢一○一年│
  │            │度執字第七三三號│度執字第一一八一│度執字第一三四三│
  │            │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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